男子沈文賓為查逃家妻子下落,5年前與弟弟沈文夏押走妻舅的潘姓女友和呂姓男鄰居,拷問後溺殺棄屍,沈文賓一審到更三審五度被判死,案件上訴,最高法院今天宣判,四度撤銷原判決,發回高院更審。

沈文賓(35歲)因長期對妻子家暴,妻子不堪虐待離家出走,他遍尋妻子不著,2012年12月和同父異母弟弟沈文夏(29歲),一起開車去宜蘭到張姓妻子哥哥經營的檳榔攤,打算逼問妻子下落,由於當時沈的妻舅不在家,兩人就持槍押走妻舅的女朋友,以及妻舅的呂姓友人,途中沈文賓與二人口角。沈文賓兄弟於是將潘、呂載到桃園大溪山區,綑綁兩人手腳,丟入灌溉溝渠溺殺,再運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。

沈文賓一審到更三審均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,而他每次還押途中都會主動向媒體鞠躬道歉說,「我殺人了,做錯了」。最高法院當時認為,更二審沒有審酌部分犯罪事實,且理由不完備,三度發回高院更審;高院更三審今年6月再度判沈文賓死刑。

沈文賓不服提上訴,最高法院上月開言詞辯論庭,沈的律師王淑琍、薛煒育、林俊宏主張原審判決仍有不完備之處,依照國際公約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,而沈家中還有未成年子女,程序上應顧慮到子女的想法,讓小孩有陳述意見的機會。

另外,律師團認為,沈也許不是好國民、好配偶,但他是「盡孝道的好兒孫、好兄長、好父親」,只是想找回老婆,出發點不是惡並三度問「這條命不能留嗎?」

最高檢檢察官朱富美指出,沈隨意溺殺不相干的人,是惡中之惡,比行刑還苛。將沈家仍有未成年子女納入量刑考量缺乏依據,若真納入考量,那被害人子女、親屬權利是否也要列入考慮?
沈文賓(右)被控溺殺雙屍案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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